GRI 與 ISSB:兩套視角,一幅更清晰的圖景

本文是以下著作的摘要與延伸: ESG Reporting Made Simple: A Practical Guide to GRI Standards (在新標籤頁中打開) — Simon Mak

articleSimon Mak7/12/2025

如果你曾在不同披露框架之間左右為難,這並不稀奇。我見過不少財務團隊花上數週爭論到底該跟 GRI 還是 ISSB,彷彿選了其中一個就得放棄另一個。事實是:兩者回答的是不同問題。GRI 問的是「你的機構如何影響世界」,ISSB 問的是「世界如何影響你的機構財務」。兩者都重要,而且越來越是按配套使用來設計的。

GRI 究竟要求你披露什麼

GRI 準則幫助機構披露其對經濟、環境與人群(包括人權)最重大的影響。這種以影響為核心的定位是有意為之,與主要面向資本市場使用者的披露設計不同。如果你剛接觸 GRI,建議從 2021 年通用準則入手:GRI 1:基礎、GRI 2:一般披露、GRI 3:重大主題。這三項準則適用於各類機構,對 2023 年 1 月 1 日起發布的資料已經生效。

在 GRI 框架下,「重大主題」是指對你而言對經濟、環境與人群影響最重大的主題。持份者參與是識別和評估這些影響的重要輸入。但要注意,有一項並不是獨立的測試標準:持份者對你決策的影響力。你與持份者溝通,是為了理解影響,而不是給誰聲音大排個名次。

重要性、雙重重要性,以及為何要區分清楚

在披露實務中,雙重重要性通常指同時考慮影響重要性——你對人群與環境的影響——以及財務重要性——影響你財務表現的可持續相關風險與機遇。GRI 的視角落在影響這一側,ISSB 的視角落在財務這一側。兩者服務的是不同但互補的資料需求。

ISSB 的財務重要性視角載於 IFRS S1 與 S2,聚焦於合理預期會影響主體前景的可持續相關風險與機遇,包括短期、中期或長期內的現金流、融資渠道或資本成本。這與 GRI 的問題不同,也需要不同的證據鏈。

對估值師、核數師和財務團隊而言,實務上的紀律很簡單:不要把 GRI 的影響重要性等同於 ISSB 的財務重要性。兩套視角要分別識別、分別舉證,然後在要求重疊之處做披露映射。

GRI 與 ISSB 如何互補

你可以用 GRI 披露影響,用 ISSB 準則披露具財務重要性的可持續相關資料。IFRS 基金會與 GRI 已同意推動直接互通,在保留兩套準則不同目的的前提下對齊共同披露項。這不是口號,而是體現在實際工具中:ISSB 與 GRI 已就溫室氣體排放發布聯合映射,說明 GRI 305 與 IFRS S2 在範圍一、範圍二和範圍三排放上的披露如何對應。

所以,當有人問該跟 GRI 還是 ISSB 時,更好的回答是:各按各的用途來用,在重疊處做映射。

這對當下的香港意味着什麼

香港的進展很快。香港會計師公會(HKICPA)已發布與 ISSB 準則全面對齊的 HKFRS S1 與 HKFRS S2,自 2025 年 8 月 1 日起可自願應用。聯交所基於 IFRS S2 的氣候要求,已對 2025 年 1 月 1 日或之後開始的財政年度生效。範圍一和範圍二排放披露對所有上市發行人屬強制;其他新增氣候要求對主板發行人按「不遵守就解釋」處理,而大型股發行人自 2026 年 1 月 1 日或之後開始的財政年度起須強制適用。

2024 年 12 月的路線圖定下了方向:公眾責任實體將逐步採用 ISSB 準則披露,其中大型公眾責任實體目標不遲於 2028 年採用。聯交所計劃在 2027 年就強制上市公眾責任實體採用香港可持續披露準則展開諮詢。

如果你現在就要準備,可以按這個順序推進:

  • 用 GRI 3 識別你的影響,透過持份者參與評估其顯著性。
  • 用 IFRS S1 與 S2 的財務重要性識別可持續相關風險與機遇。
  • 映射重疊披露項——尤其是 GRI 305 與 IFRS S2 下的溫室氣體——做到一次收集、兩次披露。
  • 為兩套視角分別留存證據,讓核數師和估值師都能追溯。

這一切都不需要你選邊站,只需要清楚自己回答的是哪個問題,並有紀律把每個問題都答好。

如需更完整的操作指引,可參閱 ESG Reporting Made Simple: A Practical Guide to GRI Standards。如需司法管轄區背景,可參閱 IFRS 香港特區概況 與 香港路線圖。關於互通性,可參閱 ISSB 互通性文件 以及 PwC 的路線圖分析。GRI 自身的指引見 通用準則常見問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