GRI 與 ISSB:兩種視角,更清晰的全局
如果你曾在報告框架之間感到左右為難,你並不孤單。我曾目睹財務團隊花費數週爭論應遵循 GRI 還是 ISSB,彷彿選擇其一就意味著放棄另一個。事實是:它們回答的是不同問題。GRI 問的是「你的機構如何影響世界?」ISSB 問的是「世界如何影響你機構的財務?」兩者皆重要。而且,它們日益被設計成能夠相互配合。
GRI 實際要求你報告什麼
GRI 準則協助機構報告其對經濟、環境及人類(包括人權影響)最重大的影響。這種以影響為核心的取向是刻意的,有別於主要為資本市場使用者而設的報告。如果你是 GRI 新手,請從 2021 年通用準則開始:GRI 1:基礎、GRI 2:一般披露及 GRI 3:重大主題。它們適用於各類機構,並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對所發布的資訊生效。
在 GRI 之下,「重大主題」是指代表你對經濟、環境及人類最重大影響的主題。持份者參與有助你識別及評估這些影響。請注意,並非一項獨立測試的是:持份者對你決策的影響力。你與持份者互動是為了理解影響,而非為誰的呼聲最大來排名。
重大性、雙重重大性,以及為何此區別至關重要
在一般報告用法中,雙重重大性是指同時考慮影響重大性——你對人類與環境的影響——以及財務重大性——對你財務造成影響的可持續發展相關風險與機遇。GRI 的視角是影響面。ISSB 的視角是財務面。它們應對不同但互補的資訊需求。
ISSB 的財務重大性視角載於 IFRS S1 及 S2,聚焦於合理預期會影響實體前景的可持續發展相關風險與機遇——包括短期、中期或長期的現金流量、融資渠道或資本成本。這與 GRI 的問題不同,值得不同的證據軌跡。
對估值師、核數師及財務團隊而言,實務紀律很簡單:不要將 GRI 的影響重大性與 ISSB 的財務重大性混為一談。分別識別並舉證每個視角,然後在要求重疊之處對應披露。
GRI 與 ISSB 如何相輔相成
你可以使用 GRI 報告影響,並使用 ISSB 準則報告具財務重大性的可持續發展相關資訊。IFRS 基金會與 GRI 已同意追求直接互通性,並在保留準則不同目的的同時統一共同披露。這並非口號——它體現在實用工具中。ISSB 與 GRI 已就溫室氣體排放發布聯合對應,涵蓋 GRI 305 與 IFRS S2 披露在範圍一、範圍二及範圍三排放方面的關係。
因此,當有人問你應遵循 GRI 還是 ISSB 時,更好的答案是:各按其目的使用,並在重疊之處進行對應。
這對香港目前意味著什麼
香港正迅速推進。香港會計師公會已發布與 ISSB 準則全面一致的 HKFRS S1 及 HKFRS S2,自 2025 年 8 月 1 日起可自願應用。聯交所基於 IFRS S2 的氣候要求,已對 2025 年 1 月 1 日或之後開始的財政年度生效。範圍一及範圍二排放披露對所有上市發行人屬強制性;其他新氣候要求對主板發行人以「不遵守就解釋」為基礎應用,而大型市值發行人則須自 2026 年 1 月 1 日或之後開始的財政年度強制應用。
2024 年 12 月發布的路線圖,為公眾責任實體邁向 ISSB 準則報告訂立路徑,大型公眾責任實體目標於不遲於 2028 年採用。聯交所計劃於 2027 年就強制上市公眾責任實體採用香港可持續披露準則進行諮詢。
如果你現在正進行準備,以下是一個實用次序:
- 使用 GRI 3 識別你的影響,並與持份者互動以評估重要性。
- 使用 IFRS S1 及 S2 的財務重大性,識別可持續發展相關風險與機遇。
- 對應重疊的披露——尤其是 GRI 305 與 IFRS S2 下的溫室氣體——以便一次收集數據、兩次報告。
- 為每個視角分別記錄你的證據,讓核數師及估值師能追溯兩者。
這一切都不需要選邊站。它需要的是清楚知道你在回答哪個問題——以及把每個問題都回答好的紀律。
如需更完整的逐步說明,請參閱 ESG Reporting Made Simple: A Practical Guide to GRI Standards。如需司法管轄區背景,請參閱 IFRS 香港特別行政區概況及香港路線圖。關於互通性,請參閱 ISSB 互通性文件及羅兵咸永道的路線圖分析。如需 GRI 本身的指引,請參閱通用準則常見問題。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