獨立估值:支持交易、減值及首次公開招股決策

articleAscent Partners13/11/2022

獨立估值是一門決策支援學科,而非尋找單一普世「真實價值」。交易工作可能評估協商價格或投資價值;財務報告應用相關會計準則所要求的計量基礎;首次公開招股估值及披露則受上市規定規限。目的、基礎、估值日期及預期使用者應從一開始便明確界定。[1][2][6]

國際財務報告準則/香港財務報告準則第13號下的公平值

國際財務報告準則/香港財務報告準則第13號將公平值定義為計量日期有序交易中市場參與者的退出價格。此乃以市場為基礎的計量,而非實體特定計量。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13號解釋當另一準則要求或允許時如何計量公平值;其本身並不要求額外的公平值計量。[2]

技術選擇應配合資產及可獲得的證據。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13號要求估值技術須最大化相關可觀察輸入數據,並最小化不可觀察輸入數據。公平值層級將最高優先級賦予第一級輸入數據,最低優先級賦予第三級輸入數據。[2][3]

無形資產與收益法

無形資產估值取決於可識別經濟利益及可辯護假設。常見例子包括專利、品牌、客戶數據、軟件、許可證及營銷權。艾升集團的文章指出,當資產特定未來利益可予估計時,收益法(包括貼現現金流)常被採用;可比交易亦可為分析提供參考。[1]

就財務報告而言,會計問題先於估值方法。當另一國際財務報告準則要求或允許公平值時,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13號方適用;其並不取代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3號或國際會計準則第36號等準則的確認及計量要求。因此,估值必須按相關會計目的界定範圍。[2]

減值測試並非公平值計量

減值測試與公平值計量不可互換。國際會計準則第36號的減值框架將資產賬面值與可收回金額作比較;後者基於使用價值及公平值減出售成本。現有搜尋結果並未包含國際會計準則第36號的官方文本,故於刊發前應對照適用的香港會計準則第36號/國際會計準則第36號措辭核實此點。

國際估值準則與專業標準

國際估值準則現行版本適用於2025年1月31日起進行的估值。其包括適用於各類估值的一般要求及資產準則,包括針對企業及企業權益的國際估值準則第200號,以及針對無形資產的國際估值準則第210號。遵守國際估值準則須遵循一般準則、適用資產準則及附錄。[6]

獨立估值可支持交易盡職審查及決策,但不取代管治或審計工作。艾升的文章將估值描述為評估交易價格、盡職審查及策略規劃的工具;報告的假設、證據及限制仍須由相關決策者及保證專業人員審閱。[1]

首次公開招股披露期望

首次公開招股披露應使估值易於理解及可驗證。在香港交易所關於生物資產的指引中,聯交所要求披露估值師的資格及獨立性、所選方法及理由、重大假設及輸入數據,以及敏感度分析;其亦期望保薦人進行盡職審查及獨立合資格估值,除非有令人信服的理由。[3]

該首次公開招股指引屬資產特定,並非適用於每份估值報告的全面規則。所引述的香港交易所函件涉及生物資產。另一份關於上市申請的香港交易所指引函件要求,在相關情況下,估值報告須解釋方法、主要假設、專家資格及重大發現,並在其所述情境中就有效估值日期設定時間期望。[3][4]

香港交易所所引述的生物資產指引提及主板最近一年利潤測試為2,000萬港元,及前兩年合計為3,000萬港元;此等數字屬該特定指引情境,並非一般估值門檻。[3]

可持續發展相關資訊

可持續發展相關資訊可能產生估值問題,但現有資料來源並未確立特定的新估值規則。就可供刊發的討論而言,應區分估值輸入數據(如預測、風險及現金流)與可持續發展披露要求,並就任何關於現行香港可持續發展準則的聲明,對照香港交易所/香港會計師公會的一手資料予以核實。

結論

獨立估值透過將目的、基礎及證據與適用準則一致,為交易、減值及首次公開招股決策提供依據。無論根據國際財務報告準則/香港財務報告準則第13號、國際會計準則第36號或國際估值準則,其專業性在於正確界定委聘範圍、選擇配合資產的技術,以及確保披露透明且可予審閱。[1][2][6]